为全面履行审计职责,规范焦作市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中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焦作市实际,起草了《焦作市审计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焦作市审计局反映。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6月28日
二、联系方式: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焦作市审计局1304室;联系人:王茁13569113653,李允广15938108980,电子邮箱:jzssjj@126.com。
附件:
焦作市审计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审计职责,规范焦作市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中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焦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审计局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公开招标2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立框架协议入围单位名录,协议期限以2年为限。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在以上入围单位中选定,如果已招标有协议单位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应使用市局公开招标的20家协议入围单位。
第三条 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焦作市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施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求时,向社会购买的咨询服务行为。焦作市审计机关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咨询服务费低于50万元的,应在框架协议入围单位名录中选取使用。单项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另行公开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四条 选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焦作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需要,在框架协议入围单位名录中自主选取,约定好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质量、服务费用、权利责任等内容后与其签订咨询协议,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人员与审计对象关联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其他应当回避的事项。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时,原则上由使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各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使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是党员的,纳入临时党组织参加相关活动,但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在审计进点前,告知其应遵守的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并与其签订承诺书。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强化跟踪管理,按照服务协议,对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加强全过程管理,监督其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对出现服务质量瑕疵的,应当要求其及时纠正。
第八条 焦作市审计局对选用的20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县(市、区)审计机关对所使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解除服务协议、扣减服务费用、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提请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进行处理等方式,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二)出现较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利用参与审计工作向被审计单位兜揽业务或者私下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在参与审计工作中了解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
(六)不服从审计组统一管理,以及未按审计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等问题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
第九条 服务费用标准
参考《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制订服务费用指导价格,服务费用具体由各县(市、区)审计局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商定,但是不能高于指导价。服务费用指导价如下:
1. 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费用,基本费按送审金额1.5‰计付,效益费按审减额的2%计付,每次计费总额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0万元。
2. 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的服务费用,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500元,中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普通专业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300元。
3. 特殊领域或特殊事项聘用的优秀社会专业人员,经集体研究,可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第十条 焦作市审计局在2年使用期满后对所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面的审计质量检查、考评,综合考评后五名的不再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焦作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审计组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各级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审计项目廉政监督员过程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试行期为2年,期满后参照河南省审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