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发〔2022〕7号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统称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查询的账户和存款,包括单位、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以及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二、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其他单位、个人存款应当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其他单位、个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
三、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审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